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保护农民粮油生产积极性,落实国家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进一步巩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省粮食产量持续稳定在125亿斤以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粮油产业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粮油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一)强化耕地保护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田长制+耕地智保”实战实效,夯实“人防+技防”耕地保护体系,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全面推进“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到2027年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含储备区)达1000万亩。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使用管护,统筹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强耕地用途管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引导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实施土壤健康行动,推进酸化耕地治理,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改善提升耕地地力和产出能力。加强冬闲田综合利用,提高耕地利用率。
(二)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带动小农户能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动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开展粮油产业“领头雁”、农机一线“专家”、“粮二代”等技术骨干专项培训,为粮油产业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根据粮食生产、收购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合理规划布局,打造5公里农事服务圈。围绕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服务能力,叠加数字农业、秸秆收储等服务功能。提升现有农事服务中心水稻育插秧服务能力,优先支持机插育供秧站点建设,实现机插服务全域覆盖。鼓励创新开展农机租赁、全程托管等服务模式,满足农户多样化服务需求。到2027年,全省规划布局建设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350个以上,各类农事服务站点1000个以上,实现粮油生产农事服务功能全覆盖。
(四)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根据区位优势,以粮油作物为重点,加强优势区域良种繁育基地和南繁基地建设,提升种子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和种子加工仓储设施设备,提高种子生产标准化、机械化水平。到2030年,全省建立农作物良繁基地面积25万亩以上,着力构建“十县百基地”良繁格局,全省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8%以上,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
二、完善粮油产业扶持政策
(五)完善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省财政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加强农资成本监测,落实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加大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对开展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和水稻机插秧等社会化服务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化补助方式,支持水稻机插等粮油单产提升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在落实中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对粮食播种面积或增量位于全省前列的县给予一定奖励,探索建立省级产油大县奖励政策。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突出多目标导向,鼓励市县探索建立各类涉粮补贴与产量形成、抛荒整治等相结合的正向激励和负面清单机制。加强补贴资金全流程数字化管理,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绩效。
(六)落实收购和订单奖励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推动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收购良性互补,守牢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健全完善储备订单粮食奖励政策,对所有种植早稻的种粮主体实施订单全覆盖。各级财政对按照订单等收购政策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自产小麦、稻谷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省级小麦订单每百斤奖励30元,每亩不超过150元;省级早稻订单每百斤奖励30元;省级晚稻订单每百斤奖励20元,每亩不超过180元。市县相关奖励标准自定,鼓励实行带订单余缺调剂。维护油菜籽合理市场定价,做好产销对接服务,持续引导深化油菜籽市场化收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给予油菜籽收购、菜籽油加工产业适度的财政补贴。积极倡导政策性粮食收购净粮入库,鼓励对参与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的粮食收购服务主体按规定给予适度奖励。实施订单良种奖励政策,省财政对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按实际交售种子数量给予奖励,每百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百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百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七)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行政策性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实施玉米、大麦、油菜种植和杂交水稻制种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现行标准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新产品。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对规模化种粮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各地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切实加强合作银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贷款对象、贷款利率、贴息标准等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贴息力度。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实施粮食收购市场化贷款贴息支持政策。
三、提升粮油生产水平
(八)深入实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聚焦主要粮油作物,突出大面积和整建制,突出“五良”融合,突出关键环节,突出主体带动,深入开展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选育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加强粮油生产先进技术集成应用和专题培训,组织开展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等活动。每年建立省级粮油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50个,省市县三级粮油高产示范方1000个以上,加快完成中央油茶保供三年行动计划任务。
(九)大力提升粮油生产农业机械化水平。深入开展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加快小型化、轻便化、多功能先进适用农机研发应用,重点强化水稻油菜机插、油菜大豆机收和丘陵山区机械化作业等薄弱环节,大力推广精量化播种、精细收获减损技术。2030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7.5%,水稻机收损失率控制在1.8%以内。
(十)推进粮油生产绿色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推广使用绿色防控措施和绿色农资,强化应用侧深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减少单位面积农药化肥使用,每年建立省级绿色防控示范推广基地100个。大力推广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综合种养等“千斤粮万元钱”生产模式,充分利用中低产田、低洼田、冬闲田等地块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增加农民经营收益。健全农业防灾救灾减灾体系,落实落细防灾减灾举措。
四、推进粮油全产业链建设
(十一)扶持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建立以订单、合同、股份等为纽带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推进优质稻米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地、加工设备、注册商标、销售渠道并带动小农户种粮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积极培育“浙江好粮油”品牌。对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建造仓储、购置烘干设备和冷藏设施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大力推行以股份合作为主导的林地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建立流转收储平台,推动实施油茶林地规模化经营。
(十二)加强储备管理。全面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中晚稻比例不低于40%。有序开展储备轮换,各地月末储备粮实际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加强地方储备粮省外代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统筹全省地方储备粮省外代储计划,各市负责统筹所辖县(市、区)省外代储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物资局同意后实施。省外代储储备粮数量不得超过全省储备规模总量的20%。落实省市县三级种子、农药、化肥储备制度和任务。
(十三)搞活市场流通。加强省际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稳固的省外粮源基地,畅通粮源渠道,确保有效供给。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持续实施“六大提升行动”。加快推进省级、区域、市县应急保障中心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应急保障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完善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鼓励倡导社会多元主体自主储粮。深化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粮食收购服务主体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加快形成“产购储运加销”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粮食生态体系。推进“五优联动”扩面提质,全省每年实施规模不少于100万亩。
(十四)加强木本粮油全产业链发展。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森林食品,支持木本粮油种植基地建设,推广高产优质品种,提升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推动木本粮油精深加工,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完善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链条;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木本粮油产业科技含量;拓展线上线下市场渠道,打造区域特色品牌,推动木本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粮食安全属地责任,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统筹抓好粮油生产、收购、流通、储备、产销协作和节粮减损等各项工作,推动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供销、粮食物资、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抓好粮油生产保供工作。
宁波市参照执行,具体扶持政策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本文件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关粮油产业扶持补贴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对粮油产业扶持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农资应急储备指标分解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林业局
2025年9月14日
附件
农资应急储备指标分解
地 区 | 粮食种子 (万斤) | 油菜种子(万斤) | 农药 (吨) | 化肥 (万吨) |
全 省 | 2250 | 14.2 | 700 | 26 |
杭州市 | 187 | 1.91 | 52 | 1.27 |
宁波市 | 201 | 0.68 | 56 | 1.38 |
温州市 | 212 | 0.66 | 59 | 1.45 |
湖州市 | 131 | 0.8 | 37 | 0.9 |
嘉兴市 | 190 | 0.45 | 53 | 1.29 |
绍兴市 | 174 | 0.87 | 49 | 1.2 |
金华市 | 198 | 1.38 | 55 | 1.35 |
衢州市 | 131 | 2.3 | 37 | 0.9 |
舟山市 | 19 | 0.08 | 5 | 0.15 |
台州市 | 170 | 0.55 | 48 | 1.17 |
丽水市 | 137 | 0.3 | 39 | 0.94 |
省本级 | 500 | 4.22 | 210 | 12(旺季) 2(淡季) |
注:油菜、小麦、早稻、晚稻种子分别在7月底、8月底、10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入库;省级化肥储备旺季(4—9月)12万吨,其中尿素5万吨、复合肥5.5万吨(配方肥不低于3.85万吨)、钾肥1.5万吨,省级化肥储备淡季(10月—次年3月)2万吨,其中复合肥1.5万吨(配方肥不低于1.05万吨)、钾肥0.5万吨,市县两级化肥储备时长和品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少于6个月;农药储备时间为4—10月。年度间储备指标有调整的,从其规定。